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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原因是摩根士丹利在担任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在2014年的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原因是摩根士丹利在担任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在2014年的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注1及2)。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摩根士丹利没有遵从《操守准则》第17.6段内有关尽职审查会见的具体指引(注3及4)。
天合介入尽职审查访谈
摩根士丹利与十名天合客户进行了访谈:其中六名以电话方式或在天合位于中国内地的锦州办事处以面对面方式接受访谈,而其余客户则在它们本身的处所接受访谈。
摩根士丹利没有就安排尽职审查访谈或确认访谈的模式及地点,直接与天合客户联络。相反,是由天合通知摩根士丹利有两名客户未能出席面对面访谈,以及一名客户不会在其营业处所进行访谈。没有证据证明摩根士丹利曾采取任何步骤,向该三名客户查询为何不答应在其办事处接受访谈。
没有处理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
摩根士丹利最初曾要求与天合的最大客户(客户X)在其办事处进行访谈,但天合却指由于中国内地当时正进行反贪腐行动,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客户X一般会拒绝任何第三方到访其处所的要求,而摩根士丹利最终接纳了这个解释。
摩根士丹利及后同意在天合办事处访谈客户X。在访谈结束时,客户X的代表拒绝出示其身份证及名片,并冲出会议室。他向摩根士丹利及其他方表示根据客户X的内部程序,他本来不会同意接受访谈,而他出席访谈仅为了协助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
然而,摩根士丹利并无进行任何跟进查询,以确认该名接受其访谈的人士是客户X的代表,及他具有适当的权限及知识接受该访谈。
访谈问题模糊不清
根据摩根士丹利获提供的销售文件,天合透过其附属公司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锦州惠发天合)与其客户进行业务。
在客户访谈中,摩根士丹利向受访者询问了关于其公司与“天合集团”(而非锦州惠发天合)之间的业务往来问题。虽然有关受访者亦被问及“贵公司主要与天合集团的哪个成员公司及业务部门联系”,但在接受访谈的十名客户当中,只有三名确认它们与锦州惠发天合曾有联系。
然而,摩根士丹利并没有向其余客户跟进它们是与“天合集团”中哪个成员公司有业务往来。
在天合宣称的十大客户当中,有一名曾接受摩根士丹利访谈的客户向证监会表示,当其代表在访谈中回答有关该名客户与“天合集团”进行交易的问题时,其代表所指的是与辽宁天合精细化工进行交易;而辽宁天合精细化工是一家由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全资拥有的私人公司,但在关键时间不再是拟上市的天合集团的一部分。
由于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所拥有的上市及非上市化工业务均称为“天合”,故证监会认为,摩根士丹利在访谈客户时纯粹提述“天合集团”及/或没有要求受访者确切识别是哪个天合成员公司与其所属组织进行交易的做法有不足之处。
证监会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
· 摩根士丹利作为保荐人,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摩根士丹利允许天合控制尽职审查程序,及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处理客户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
· 上述的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与对天合在往绩纪录期内的主要客户(包括其最大客户)进行的尽职审查有关;
· 摩根士丹利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后者提出的监管关注事项;及
· 摩根士丹利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以检讨与其在香港进行保荐人业务有关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备注:
1. 摩根士丹利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天合于2014年6月2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应天合的要求,其股份于2015年3月26日暂停买卖。2017年5月24日,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发出通知,指示联交所由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正起暂停天合股份的一切交易。天合股份至今天为止仍被暂停买卖。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4. 《操守准则》第17.6(f)段订明,在进行会见时,保荐人除其他事项外,应:
§ 直接与选定会见的人士或实体进行会见,尽量减少让上市申请人参与其中;
§ 确定接受会见者的真实身分(包括确定接受会见者的身分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使其本身信纳接受会见者具有适当的权限和知识接受会见;及
§ 识别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寻常情况(例如并非在选定会见的人士或实体的注册或营业地址进行会见、接受会见者不愿合作),并确保任何不寻常情况均获得充分解释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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