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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市公司为实控人弟弟等代付股权激励个税没及时披露 城地香江及董事长接警示函
财联社9月27日讯(记者 张晨静)因城地香江(603887.SH)为公司高管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未及时进行公告披露,上海证监局对城地香江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据城地香江今晚公告,公司于9月26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措施决定。事由是公司2021年10月18日为董事长、实控人谢晓东之弟谢曙东、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刘国峰、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对上述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4月30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中予以披露,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此番,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城地香江、公司董事长(实控人)谢晓东,以及前财务总监王琦、前董秘裘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占用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全部归还。
鲸平台专家、实用金融商学执行院长罗攀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股权激励个税代付在行业内实际比较常见,高管接受激励时会面临较为高额的个税支付,上市公司代收代付个税也是常见操作。但是,长期由上市公司代付将会实际形成资金占用,对其他中小股东而言形成侵占,监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也是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在代付股权激励个税时及时披露,并补充具体方案,诸如代付期限、是否计息等等,让社会公众、监管及时知晓,才有利于规范信披和风险控制。
除本案外,财联社记者还注意到,近三年,城地香江均收到过证监局下达的警示函或交易所的监管警示,且几乎都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相关。
如2021年公司收到警示函的事由就包括: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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