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ahasa Indonesia
Español
हिन्दी
Filippiiniläinen
Français
Deutsch
Português
Türkçe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波多马克投资有限公司(波多马克)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800,000元。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波多马克投资有限公司(波多马克)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800,000元(注1)。
证监会发现,波多马克曾误将某些自大约2013年4月以来所累积的应从两名客户收取的费用列作速动资产,但该等逾期应收费用并不符合《财政资源规则》所指的速动资产",以致其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的财务申报表中夸大了其速动资金。
若将上述逾期应收费用在根据《财政资源规则》进行的速动资金计算中剔除,波多马克在2017年2月至5月的速动资金将出现每月335,000元至449,000元的短欠数额。
证监会认为波多马克的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注3)。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波多马克误将有关应收费用列入其速动资金内的行为超过三年;
波多马克已纠正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行为;及
波多马克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波多马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依据《财政资源规则》第35(a)条,持牌法团须将以下资产列入其速动资产内:因该法团进行它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而产生并由该法团享有实益权益且符合以下说明的费用、佣金、佣金回佣及利息收费— (i)已产生并将于随后3个月内首次到期发单或付款;或(ii)已就之发单或已到期付款,且仍未清缴期间不超过发单日期或到期付款日期后的一个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投资建议,本平台不对文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或信赖文章信息引发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前负责人员、董事兼交易部主管朱丽华(女)重投业界,为期12个月,由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注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判处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并处以2,520百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该公司曾干犯多个内部监控缺失及违规事项,其中涉及打撃洗钱,处理第三者资金转帐和配售活动,发现虚售交易及延迟汇报(注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新华联资本有限公司(注1)主席傅军,指其在要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收购该公司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称《收购守则》)规则31.3(注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微调受规管活动范围的建议,发表谘询总结(注1)。该建议旨在令非金融集团的企业财资活动及某些投资组合压缩服务不会被纳入场外衍生工具发牌制度。总结文件亦载有适用于该制度下的持牌人或牌照申请人的胜任能力及持续培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