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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就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洲国际)三名前董事在该公司不当运用资金一事中担当的角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就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洲国际)三名前董事在该公司不当运用资金一事中担当的角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注1至4)。
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该三名前董事黄伟光(男)、李嘉渝(男)及植浩然(男)不得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分别为期九年、六年及六年,由2020年5月7日起生效。
法庭裁定,该三名前董事批准了某些交易并签署有关支票,导致该公司的应收呆帐合共约达25.5亿元,当中包括向至少七名债务人作出的付款,而这些债务人实际上由黄所控制,且与付款相关的交易事实上并非真正的商业交易。上述三人在致使或准许联洲国际订立有关交易及作出付款前,并无进行适当的查询及尽职审查。
证监会亦寻求法庭针对该三名前董事发出赔偿令,要求他们向联洲国际支付6.22亿元,数额相等于联洲国际为了资助Peninsula International Ltd (一家由联洲国际当时的主席的家族所拥有的公司)购买联洲国际的部分股份而向其支付的6.22亿元。
法庭在分析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所赋的权力时认同,不论答辩人是否获得了任何财务利益,其可在适当的情况下作出赔偿令。然而,法庭拒绝颁布证监会在本案中寻求作出的赔偿令,并认为应由联洲国际的清盘人来评估以联洲国际的名义对任何一方提起法律程序的功效(注5)。
备注:
联洲国际在1993年6月25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原讼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务曾以下述方式经营或处理:涉及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导致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关于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所有资料;或对其成员造成不公平损害,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颁令取消该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
另请参阅证监会先前于2011年8月1日发出的新闻稿。证监会的呈请书摘要可于证监会网站(www.sfc.hk)查阅。
有关判案书已刊载于司法机构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home/(法院参考编号:HCMP 1227/201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2)(e)条,法庭有权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不论是命令对该法团将来的业务或事务的经营或处理作出规管,或是命令由该法团的任何成员购买其他成员的股份或由该法团购买其任何成员的股份,或是作出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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