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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使用外间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向持牌机构发出通函。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使用外间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向持牌机构发出通函。
该通函载列了当监管纪录只存放于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而没有在持牌机构的场所内备存一套有关纪录的复本时所适用的规定,包括需向证监会寻求批准。该通函亦传达了证监会有关要求持牌机构纾减因电子数据储存被外判给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不论监管纪录是否只存放于该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而带来的网络及运作风险的讯息。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愈来愈多金融机构使用外间电子数据储存解决方案,包括公共及私有云端储存。这些服务带来可扩展性及节省成本等好处,但使用这些服务的公司必须确保证监会对监管纪录的取览权不受限制或不会遭到削弱。”
特别是,有关通函强调,若在由证监会或律政司提起的法律程序中须出示监管纪录,则该等纪录的真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其能否迅速被取览至关重要。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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