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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希望在本通告中通知受监管实体,CySEC颁布了新的《防范和制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指令 (Directiv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以下简称《指令》)。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希望在本通告中通知受监管实体,CySEC颁布了新的《防范和制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指令 (Directiv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以下简称《指令》)。
CySEC在下文对提出的主要修订/增补进行简要说明/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受监管实体应对上述修订/增补各段进行整体研究,因为下文只是对《指令》的条文作出简要解释/说明。
定义(Definition)段,关于『义务实体(Obliged Entity)』
“金融组织(Financial Organization)”的定义被“义务实体(Obliged Entity)”的定义所取代。该定义是指属于《指令》的范围和义务的法人类别。
第5A段,关于『董事会成员指定(Appointment of Board Member)』
应指定义务实体董事会的一名成员为执行有关防止和制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框架的负责人。有关上述指定的信息载于《指令》第5A段。
第8段,关于『候补反洗钱合规官的指定(Appointment of Alternate AML Compliance Officer)』
当反洗钱合规官不在时,义务实体应临时任命一名候补反洗钱合规官。当反洗钱合规官辞职时,《指令》第8段的规定并不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义务实体应任命一名新的反洗钱合规官。有关候补反洗钱合规官的任命信息载于《指令》第8段。
第12段,关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评估(Assessment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义务实体在评估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时,应考虑到《风险因素准则(Risk Factor Guideline)》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印发的任何准则/指南。
第25段,关于『第三方依赖(Third Party reliance)』
依赖第三方为客户提供尽职调查措施和识别程序的义务实体应采用本段所述的措施和程序。
第33段,关于『文档类型(Types of documents)』
义务实体可以收集原文档和原文档的真实副本。此外,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可以收集副本,也可以使用电子手段收集数据和资料。
第36段,关于『联合国及欧盟制裁制度(United Nations and European Union Sanctions Regimes)』
义务实体应采用本段所述与联合国和欧盟制裁制度有关的措施和程序。
附录4 (Fourth Appendix),关于『非详尽因素及措施清单(Non-exhaustive list of Factors and Measures)』
《指令》的附录4是一则非详尽清单,涉及:
(a) 义务实体在采取基于风险的措施时应考虑到可能有较高风险的因素
(b) 适用于高风险个案的客户尽职调查强化措施
CySEC敦促所有受监管实体在一切情况下完全遵守《指令》。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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