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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今天就《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法(AIFMD)》第4(3)(d)和31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发表进一步的指导和澄清,重点是《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准则(ESMA Guidelines)》第四至十二部分。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今天就《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法(AIFMD)》第4(3)(d)和31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发表进一步的指导和澄清,重点是《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准则(ESMA Guidelines)》第四至十二部分。
在此之前,CySEC已就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基于《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和另类投资基金报告模板(AIFM and AIF Reporting Templates)》所报告的2017年数据进行了审查。审查确定了若干不一致和不符之处,本通告旨在处理这些不一致和不符之处,以期减少今后再次发生。
报告频率
如通告C110第3点所述,AIFM的报告频率是根据管理下的资产(AuM)确定的,该资产(AuM)是根据《委员会授权规例(欧盟)231/2013》第2条计算的。
首次报告的程序
关于新获授权的AIFM的首次报告,提交AIFMD报告的义务始于AIFM的许可日期(如CySEC网站所公布的)。
如果CySEC对新AIFM的授权与活动实际开展之间有延迟,那么AIFM应该在AIFM报告模板的第21字段——“AIFM No reporting flag”中标明“YES/TRUE”。
AIFM和AIF的报告内容和标识
AIFM应提供他们管理的每个AIF的信息,根据ESMA准则附件一的图表考虑他们所属的“报告义务类别”。更具体地说,经授权的AIFM(包括opt-ins)必须仔细审查附件一第1点关于其报告义务内容的图表。对于已注册的AIFM,根据附件一第3点的图表,其报告内容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它们都有义务按照该条例第5(3)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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