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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针对向澳大利亚批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境外金融服务提供商(foreign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FFSP)发布了新的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针对向澳大利亚批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境外金融服务提供商(foreign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FFSP)发布了新的监管框架。
ASIC专员Cathie Armour说,“我们的新监管框架为澳大利亚批发企业获得境外投资机会提供了便利,维护了市场的诚信,防范批发市场的不当行为,并加强了ASIC采取有效监管和监督行动的能力”。
“我们对澳大利亚市场所有参与者实施有效监管的能力对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Armour说。
新的监管框架包含两个关键要素:
·针对FFSP的新的境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许可制度
·为寻求吸引某些类型专业投资者的基金管理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许可宽免
它取代了ASIC之前对境外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宽免。ASIC是在与业界及海外监管机构进行广泛谘询后制定该新框架的。ASIC最新的《监管指南176 境外金融服务提供商》 (Regulatory Guide 176 Foreign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RG 176)中包含关于新框架的明细。这个新制度有两年的过渡期。
境外AFS许可制度
从2020年4月1日起,新的境外提供商可以申请获得境外AFS牌照以在澳大利亚向批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欲获取资格,境外提供商必须根据被ASIC认定为与澳大利亚监管制度相当的海外监管制度获得授权。
持有境外AFS牌照的FFSP将免除适用于AFS持牌方的某些义务,如财务要求,因为ASIC认可类似的监管监督结果将由同等的海外要求实现。
目前依赖现有宽免的境外提供商将有两年的过渡期(截止2022年3月31日)。它们将可以利用过渡期就继续它们在澳大利亚的业务进行安排,其中可能包括申请境外AFS牌照。
基金管理许可宽免
基金管理许可的宽免将于2022年4月1日开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劝导(inducing)某些类型的澳大利亚专业投资者使用其提供的基金管理金融服务来获得这一宽免。
根据该项宽免,有关的劝导行为并不需要牌照。劝导行为(inducing conduct)包括试图说服、影响或鼓励某个人成为客户,例如,大规模营销活动。
至于是否需要持有牌照以实际提供金融服务,境外提供商还需另行考虑。
本文由外汇天眼提供编译 原文转自ASI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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