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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今天发布了一份关于采纳投资众筹规则的谘询文件。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今天发布了一份关于采纳投资众筹规则的谘询文件。
众筹是银行融资的另一种方式,中小企业通过贷款或发行可转让证券(通常是股票或债务工具)获得融资。这个获取点通常由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信息系统或平台提供,众筹服务提供商通过这样的系统或平台将寻求融资的中小企业与那些融资投资者的利益匹配起来,而作为回报,为商业利益提供融资可以产生潜在的经济回报。
CySEC目前拟议引入一则众筹指南(Crowdfunding Directive),其仅涉及通过可转让证券进行的基于投资的众筹,不包括基于贷款、基于奖励和基于捐赠的众筹。
该众筹指南的提案由塞浦路斯《投资服务与活动及规范市场法》(Investment Services and Activities and Regulated Markets Law) (以下简称《投资服务法》)下的一套投资众筹二级规则组成;《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完全转换为这些规则。因此,法律规定的拟议众筹指南补充了MiFID II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行为规则、利益冲突管理、持有客户资金、金融工具和产品治理。
在通过基于投资的众筹提供跨境可转让证券时,众筹服务提供商及其平台将受到欧盟一组特定的招股说明书标准的制约,这些标准管理着整个欧盟的证券营销、销售和分销。
该许可制度将把众筹服务提供商归类为从事可转让证券交易,但受到附加条款约束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这些条款涉及针对投资众筹的投资者保护。
拟议的众筹指南中对作为众筹服务提供商的CIF的规定包括:
·利益冲突:CIF将通过授权和活动方面的限制服从中介中立,不成为交易的一方;CIF一般也不允许获得与众筹项目有关的买卖盘传递收益
·客户尽职调查:须对众筹项目和项目方进行额外的客户和财务尽职调查,这些尽职调查在项目可以在平台上上市之前必须实施
·透明度义务:项目所有者必须制定标准化的合同前文件(由项目所有者负责),包括有效执行项目所有者业务的自然人
·保障客户的资金和金融工具:所有通过众筹平台筹集的资金,必须在相关报盘成功成交后(即达到或超过融资目标后),由CIF转交项目方;受到安全保障的金融工具(即可转让证券)必须分为托管性和非托管性可转让证券
·公平定价:CIF应就其公告栏的操作作出澄清,通过该公告栏,CIF的众筹客户可以宣传他们有意购买或出售通过CIF的平台提供的可转让证券,从而为终端投资者提供退出机会
作为欧盟资本市场联盟(Capital Markets Union)的一个重要支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拟议的欧盟定制众筹框架(EU Bespoke Crowdfunding Framework)目前正处于立法程序中。CySEC拟议的众筹指南已经考虑了该提案的内容,使得它即便在晚些时候生效也不会影响MiFID II机制提供的整体投资者保护,并在适当的时候协助立法过渡。
CySEC预计它的举措能够缓解投资众筹的部分风险,但不是全部风险,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为此,投资者在进行任何基于投资的众筹投资之前,都应该了解其中蕴含的高风险,即使是在定制规则已经生效的地方。从CySEC的市场尽职调查来看,这些经常性风险包括:
·投资者损失全部投资金额的可能性很高,主要是因为替代融资手段在支持初创企业方面最常见,而这些企业的破产风险很高
·股息或息票支付不仅取决于项目的成功轨迹,还取决于项目所有者是否决定支付此类股息
·初创公司可能会进行几轮股票发行,这实际上可能会稀释初始投资的价值
·退出机会(即兑现)因而可能受到严重限制
·不能排除欺诈的可能性
谘询程序
有兴趣的各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policy@cysec.gov.cy向CySEC的政策部(Policy Department)提交意见。
提交意见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日。
电子邮件的主题应具备以下格式:
“Consultation Paper (2019 - 03) – [插入提交意见的组织、法人或自然人的名称]”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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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发布了一份有关基于投资的众筹规则的政策声明 (Policy Statement)。CySEC早前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了一份有关通过CySEC指南(Directive)方式引入投资众筹的具体规则的谘询文件(CP-03-2019)。CySEC收到了包括法律从业者和市场参与者在内的各相关方的反馈。这份政策声明总结了针对CP-03-2019收到的反馈,并包含了CySEC对此事的最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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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发布了最新的监管指南,以配合将众筹(Crowd-Sourced Funding)框架扩展到合格的私有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这项变动从2018年10月19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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