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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SIC(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日前发布最新信息以澄清ASIC现有的监管指南在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应用。
ASIC(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日前发布最新信息以澄清ASIC现有的监管指南在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应用。
ASIC根据参议院经济参考委员会(Senate Economics References Committee)关于碳风险的报告的建议,以及政府的回应,对其指南进行了审查。这些建议和回应鼓励ASIC考虑其披露方面的高层指南是否仍然合适。
ASIC的审查发现,其现有的、基于原则的监管指南仍然适用于帮助利益相关者履行披露义务的目的,但ASIC仍对其指南进行了更新,以:
·将G20金融稳定委员会(G20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气候变化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制定的气候变化风险类型纳入考量
·强调气候变化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可能影响一个实体未来几年的财务前景,并且需要在营运及财务审查报告(OFR)中披露
·强调在OFR之外的披露(例如在自愿TCFD框架下或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披露)应与在OFR中的披露一致
·强调气候变化和其它与确定损害计算基础的关键假设相关的风险
此外,ASIC还对与董事披露义务有关的监管指南进行了修改,以确保董事须为OFR内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前瞻性陈述负责的风险降到最低;只需证明该等声明是基于当时可获得的最佳证据,并拥有合理的根据,以及在实际情况超过OFR中所作相关陈述时公司是履行了持续披露义务的,即可免责。
ASIC对其监管指南的审查还参考了去年发布的针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顾问的《ASIC第593号报告: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气候风险披露》(下称“REP 593”),REP 593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包括:
·对新出现的风险,包括气候风险,采取实证和积极的态度
·发展和维持强有力及有效的公司管治,以协助识别、评估及管理风险
·依据法律要求披露重大风险
·向投资者披露有意义和有用的气候风险相关信息——TCFD开发的自愿框架已成为这方面的首选标准,ASIC强烈鼓励有重大气候变化风险敞口的上市公司考虑在TCFD框架下实行自愿报告
ASIC专员John Price说,“气候变化是ASIC持续关注的一个领域。我们对监管指南的更新,以及去年发表的593号报告,是ASIC对参议院碳风险报告的回应。我们的更新将有助利益相关方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营运及财务审查报告中的披露责任”。
在未来一年,ASIC将对选定的上市公司进行气候变化相关披露行为方面的监督。ASIC还将继续参与金融监管机构理事会(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的气候风险工作组,并与行业和其它利益攸关方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ASI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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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日前发布了一份关于企业气候变化和绿色金融政策的反馈声明,提出了对发行人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进行改进的建议,并向消费者提供了有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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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一份有关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对气候风险披露的报告发现,在改善上市公司披露做法的一致性方面,还有许多改进空间。在最大的200家公司中,对气候风险的披露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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