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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充分发挥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套期保值交易行为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为充分发挥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套期保值交易行为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套期保值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买入套期保值
对于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买入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计划替代的相关资产或风险价值。投资计划与资产规模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卖出套期保值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股票ETF和LOF基金市值之和的1.1倍。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国债期货所有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对冲标的资产或风险价值。
(三)处理措施
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采取限期调整、谈话提醒、限制开仓等措施。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认为其套期保值持仓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可以在交易前或者在收到《告知函》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期货与套期保值标的资产规模,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计算方法和相关参数,套期保值有效性等。上述材料需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签字或加盖公章。
交易所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期间继续执行限期调整、谈话提醒和限制开仓等措施。经交易所评估后,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停止执行有关措施。
二、期货公司会员的管理责任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其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管理要求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出现不符合管理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
交易所对违反管理要求的客户采取措施的,负责申请相应额度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对于未尽到通知义务、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业务等措施。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5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文转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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