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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注意到,一些市场参与者正在就“注册另类投资基金(Registered AIF,简称RAIF)”的运营使用虚假/误导性的沟通或宣传资料,因而希望强调以下事项: 塞浦路斯 RAIF是指根据《2018年另类投资基金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Law of 2018)(以下简称AIF法)》第VIII部分的规定能够作为“已注册的”另类投资基金(AIF)运营的AIF。根据《AIF法》的有关规定,RAIF只能由一名授权的主管外部管理,向专业或知情的投资者营销,且它们的基金规则或公司登记立法文件必须清楚写明它们服从《AIF法》第VIII部分的规定。 尽管RAIF不需要CySEC的授权,但根据《AIF法》第138条的规定,要运营它们,必须在CySEC维护的“RAIF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注意到,一些市场参与者正在就“注册另类投资基金(Registered AIF,简称RAIF)”的运营使用虚假/误导性的沟通或宣传资料,因而希望强调以下事项:
RAIF是指根据《2018年另类投资基金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Law of 2018)(以下简称AIF法)》第VIII部分的规定能够作为“已注册的”另类投资基金(AIF)运营的AIF。根据《AIF法》的有关规定,RAIF只能由一名授权的主管外部管理,向专业或知情的投资者营销,且它们的基金规则或公司登记立法文件必须清楚写明它们服从《AIF法》第VIII部分的规定。
尽管RAIF不需要CySEC的授权,但根据《AIF法》第138条的规定,要运营它们,必须在CySEC维护的“RAIF登记簿”中注册。
要在RAIF登记簿中注册一个RAIF,其经理必须向CySEC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以及《AIF法》第138(2)条中所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并遵从有关将RAIF添加进RAIF登记簿或从中删除的CySEC指示规例《CySEC Directive DI124-01》所规定的程序。为此,CySEC还发布了《C285号通告(Circular C285)》。
按照《2013年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Law of 2013)(简称AIF经理法)》第10条的规定,在初始授权条件实现任何实质性的更改之前,塞浦路斯的AIF经理应将上述更改通知CySEC,特别是对于《AIF经理法》第7条规定下需提供的信息的更改。
此外,申请授权的塞浦路斯AIF经理应向CySEC提交《AIF经理法》第7(2)条(a)-(e)款所规定的信息——其反映的是根据《AIF法》第138条提交给CySEC的RAIF注册信息。
基于上述定义和规定,CySEC强调,尽管RAIF不是由CySEC授权的,它们是通过它们的经理间接监管的,在风险管理、利益冲突、流动性管理、薪酬、估值、保管人的任命、尽职调查等原则上应遵从《AIF经理法》和《AIF法》的规定,从而确保RAIF投资者的权利得到保护。
因此,用于宣传RAIF的信息/材料中任何有关“不受监管的结构(Unregulated Structures)”的表述都会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应该加以修订。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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