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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FSA:内阁府命令最终敲定部分修改《保险业务法》的实施细则
1.公众咨询的结果
金融服务局(“ FSA”)在2021年2月15日至3月17日之间发布了以下建议供公众咨询。
内阁府命令,部分修改保险业务法实施细则
尽管FSA还收到了超出建议范围的若干评论,但FSA会考虑将其用于FSA的金融监管政策。
2.修正要点
目前,作为全日本努力实现全球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努力,已经战略性地推进了对与海外市场相媲美的有吸引力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改革,以及发展环境以吸引先进的外国人力资源的努力。 在这方面,认为全球性运营的公司有必要向在海外工作并在日本工作的雇员提供在其本国经营保险业务等的公司的保险。为了实现这种需要,在与在日本工作的雇员指定为被保险人的那些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等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时(假设在日本没有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人的情况)。有关公司需要按照《保险业务法》的以下规定执行许可申请程序。
[《保险业务法》的必要程序]
根据《保险业务法》第186条第(2)款,打算向没有分支机构等的外国保险公司申请与在日本具有地址或居住地或位于日本的财产有关的任何人的保险合同的人、日本的船只或飞机,在原则上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获得首相的许可。
此外,为了申请许可,如果政策条件用外语陈述,则需要提交所有政策条件的译文(第2条和第117条第(2)款第(ii)项),如果公司打算签订团体保险合同,其中公司被指定为保单持有人,其雇员为被保险人,则需要提供每个雇员的全名和地址在书面申请中说明(《保险业务法实施条例》的表格9和表格10)。
注:由于《保险业务法》第186条第(1)款禁止缔结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缔结保险时不包括“在日本有住所或居住地的人”时,合同订立后,即使被保险人被派往日本并在缔结后成为“在日本有住所或住所的人”,也不会违反《保险业务法》第186条第(1)款。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包含“在日本有住所或住所的人”等被续签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许可。
为了简化相关程序,此修订限制了在申请《保险业务法》第186条第(2)款的许可以及特定人寿保险合同时要求日语翻译随附文件的程度公司被指定为保单持有人,其雇员为被保险人,因此无需在书面申请中注明被保险人的全名和地址等。
3.颁布和执行的日期
内阁府令,条例和监管公告已经颁布并从2021年4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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