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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今天就场外衍生工具结算制度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名单的年度更新,发表联合谘询文件,建议在该名单内加入多一家机构及将一家机构剔除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场外衍生工具结算制度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名单(注1)的年度更新,发表联合谘询文件(注2),建议在该名单内加入多一家机构及将一家机构剔除。
我们欢迎相关人士在2021年5月14日或之前向金管局或证监会提交意见。
联合谘询文件可从金管局或证监会的网站下载。
完
备注:
1. 名单上的机构须符合以下两项准则:
(a) 属于在金融稳定理事会刊发的全球具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上的集团,或属于在交易商集团名单上的集团,而后者曾向场外衍生工具监事组织(OTC Derivatives Supervisors Group)承诺会与中央对手方、基础建设提供者及全球监事合作,继续在全球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结构方面作出改善;及
(b) 是在美国、欧洲、日本及香港为掉期息率提供结算服务的最大规模中央对手方的成员。
2. 现行结算制度涵盖至少其中一方为订明人士(即认可机构、核准货币经纪或持牌法团)的主要交易商之间的交易。达到订明结算门槛的订明人士 与另一名并非订明人士的主要交易商之间以四大工业国货币(即美元、欧元、英镑及日圆)和港元计价的标准化掉期息率交易,亦必须进行中央结算。为此,我们引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以识别那些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主要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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