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ahasa Indonesia
Español
हिन्दी
Filippiiniläinen
Français
Deutsch
Português
Türkçe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摘要:如果第三国公司在联盟中招揽客户或潜在客户,或在联盟中推广或宣传投资服务或活动以及辅助服务,则不应被视为由客户独家主动提供的服务。无论任何合同条款或免责声明,例如,声称第三国公司将被视为响应客户的独家倡议”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日前发布一份公开声明,提醒各公司注意MiFID II关于非欧盟(EU)地区的公司向零售或专业客户提供投资服务的要求。
随着英国过渡期在2020年12月31日结束,出现了一些公司围绕反向招标(即由客户主动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可疑做法。例如,一些公司似乎试图规避MiFID II的要求,在其业务条款中加入一般条款,或通过使用在线弹出式 “I agree ”的同意框,让客户声明任何交易都是由客户主动执行的。
ESMA提醒公司,“如果第三国公司在联盟中招揽客户或潜在客户,或在联盟中推广或宣传投资服务或活动以及辅助服务,则不应被视为由客户独家主动提供的服务。无论任何合同条款或免责声明,例如,声称第三国公司将被视为响应客户的独家倡议”。
另外,当局者对以下方面做出强调,包括:
- 在没有根据欧盟和成员国适用的国家法律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在欧盟提供投资服务,会使服务提供商面临行政或刑事诉讼的风险,从而受到相关制裁;
- 当使用未根据欧盟和成员国法律适当授权的投资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时,投资者可能会失去欧盟相关规则给予他们的保护,包括根据第97/9/EC号指令的投资者补偿计划的保护。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投资建议,本平台不对文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或信赖文章信息引发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