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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因是二人涉嫌干犯企业失当行为,以及违反对新锐的责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以寻求法庭对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锐)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周凌(男)及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戴海东(男)发出取消资格令,原因是二人涉嫌干犯企业失当行为,以及违反对新锐的责任。
证监会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亦寻求法庭颁令周向新锐作出赔偿(注1至3)。
证监会就新锐高层人员与新锐的交易对手在2015年及2017年的可疑付款及未经披露的安排进行调查后,采取上述行动。证监会在本案中指称,该等交易对手在收到新锐的付款后,周及戴即获支付大额款项。当新锐的董事会考虑及批准该等交易时,周及戴没有申报其在该等交易中的个人利益,亦没有向董事会披露该等交易对手可能不是独立第三方。
具体而言,证监会指称(i)周及戴违反作为新锐董事的责任;(ii)周从他致使新锐订立的交易中取得2,600万元的秘密收益;及(iii)周致使新锐的附属公司订立多项非真实的交易,而有关交易令新锐须向其中一名交易对手预缴大额款项。上述非真实的交易并不是真正以新锐的商业利益而进行,但却令新锐大额的流动资金转移至该名交易对手。
证监会于2017年10月6日暂停新锐股份的买卖(注4)。
证监会于2020年8月14日向中华汇财金融有限公司及权威证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置或处理周帐户内所持有的若干资产,以便在法庭作出命令时,周有资金可用于向新锐支付赔偿(注5)。
完
备注:
1. 新锐股份于2013年10月2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创业板上市,并于2015年6月16日转至主板上市。新锐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新锐集团主要在内地从事药品贸易。
2.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首次聆讯将于2021年5月11日在原讼法庭进行。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务曾以涉及对其成员作出(其中包括)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任何法团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
4. 暂停买卖乃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所提出。
5.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20年8月14日的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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