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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资产管理)在向客户作出有关债券的招揽行为及建议时出现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640万元。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资产管理)在向客户作出有关债券的招揽行为及建议时出现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640万元(注1)。
证监会发现,康宏资产管理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介绍客户使用一个第三方平台执行30项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债券(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交易,当中有部分涉及向客户作出的招揽行为或建议(注2)。
康宏资产管理在向客户推荐第三十七章债券时,并无:
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前,就有关债券进行妥善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
设立有效的系统,以确保有关债券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适和合理的;
就其向客户提供的投资意见或建议备存适当的文件纪录,并向每名客户提供书面意见的副本;及
设立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和系统,以勤勉尽责地监督及监察透过第三方平台执行的债券销售交易,并确保有关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尽管证监会已多次提醒持牌法团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重要性,并就销售定息产品、复杂类别债券及高息债券提供了具体指引,但康宏资产管理并无设立有效的系统,以确保产品的合适性;
有必要向市场传达强烈的阻吓讯息,防止再有类似的失当行为发生;
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康宏资产管理的客户曾作出投诉或蒙受损失;
康宏资产管理决定停止向客户销售第三十七章债券;
康宏资产管理现由新的董事及核心职能主管团队管理;
康宏资产管理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
康宏资产管理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康宏资产管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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