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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2016年进行的股份回购交易违反了《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一事,公开谴责以下公司及人士: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2016年进行的股份回购交易违反了《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一事,公开谴责以下公司及人士: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Andrew James Walter
·Stuart Richard Wilso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刘家业
·刘敬元
·李培芬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董涣樟
在2016年2月及5月,中信里昂及中信证券曾分别代表其机构客户及北京控股进行交易,藉此让北京控股回购超过1,800万股股份。中信里昂与中信证券以场内交易的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有关交易,但它们事实上为经预先安排和协定的交易。交易价格、规模、时间及执行交易的方式已事先达成协议及作出协调。有关交易实质为场外股份回购,而根据《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规则1及2理应获得执行人员及北京控股的独立股东的批准。
在进行预先安排的交易时,中信里昂、中信证券及其持牌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他们在《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理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北京控股的股东被剥夺就重要的企业行动作出投票的机会。
各方均承认他们没有遵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并同意接受对他们所采取的纪律行动。
证监会希望藉此机会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人士应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行事。如对有关守则的适用范围有任何疑问,应尽早谘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执行人员的声明可于证监会网站的〈上市及收购事宜〉─〈收购合并事宜〉─〈决定及声明〉─〈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一栏取览。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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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第334条的规定,斥责基金管理公司Advance Capital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 (ACPAM)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Tan Choon Wee先生的下列不当行为:
2019年4月12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第334条的规定,斥责基金管理公司Advance Capital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 (ACPAM)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Tan Choon Wee先生的下列不当行为: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CSHK)、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CSSHK)及Credit Suisse AG(CSAG)(统称瑞信)就有关内部监控缺失的关注事项达成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