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ahasa Indonesia
Español
हिन्दी
Filippiiniläinen
Français
Deutsch
Português
Türkçe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摘要:为配合做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外汇局在2019年11月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配合做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外汇局在2019年11月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二、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 3 家境内银行交易,并将银行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银行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平仓和差额结算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可根据套期保值需要,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银行开立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但跨境资金收付应通
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银行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行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八、境内银行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三)若使用本行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规定。
九、外汇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备案、会员入市、主经纪业务和数据采集等市场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内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实施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 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投资建议,本平台不对文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或信赖文章信息引发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为配合做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1月1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也可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在现行的浮动汇率条件下,外汇市场行情是不稳定的,投资者对于外汇交易中的潜在风险一定要重视,要知道,货币汇率非常容易受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影响,当出现较为重要的相关消息面时就会发生剧烈波动。因此,大家想要做好外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