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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监会称,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完成早前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研讯程序后,裁定富士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富士高)、其主席兼行政总裁杨志雄(男)及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周丽凤(女)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香港证监会称,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完成早前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研讯程序后,裁定富士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富士高)、其主席兼行政总裁杨志雄(男)及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周丽凤(女)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注1至3)。
审裁处在富士高、杨及周承认他们未有及时披露有关为该公司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制造的音响耳机停产的内幕消息后,裁定他们分别须缴付罚款1,000,000元、300,000元及200,000元。杨及周亦承认,他们的疏忽行为导致富士高违反企业披露制度下的规定。
该音响耳机是富士高为该客户制造的唯一产品,并于截至2013年3月31日及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富士高带来了大约1.57亿元及2.1亿元的收入,相当于该公司在有关期间约10%及14%的收入。虽然富士高在2014年4月16日已知悉该款音响耳机停产一事,但该公司直至2014年6月6日才披露有关内幕消息,即延迟披露超过七个星期(注4)。
除了处以罚款外,审裁处亦命令:
· 富士高、杨及周支付证监会的调查及法律费用,以及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讼费;
· 富士高委任一名经证监会认可的独立专业顾问,就其遵守企业披露制度的程序进行检讨;及
· 杨及周参加经证监会核准有关企业披露制度、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的培训课程。
备注:
1. 审裁处裁定富士高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307B(1)条的披露规定。同时,亦裁定杨及周在富士高没有及时作出披露一事上疏忽职守,因而违反了该条例第307G(2)(a)条下的披露规定。
2. 根据法例,上市法团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所知的内幕消息。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对市场的有序运作至关重要,并有助于维持公平且信息流通的市场。
3.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2018年4月10日发出的新闻稿。
4. 富士高有关内幕消息的公告于2014年6月6日收市后发出。富士高的股价从2014年6月6日的2.19元跌至下一个交易日2014年6月9日的1.94元,下跌了11.42%,跌势一直持续至2014年6月17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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