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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取消荟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荟萃)主席及执行董事刘智远(男)和该公司前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钟文伟(男)出任董事的资格。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取消荟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荟萃)主席及执行董事刘智远(男)和该公司前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钟文伟(男)出任董事的资格(注1至3)。
证监会就荟萃对Easy Time Trading Limited(Easy Time)进行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作出调查后,决定采取上述行动。当该宗收购在2011年3月31日进行之时,Easy Time持有利都织造厂有限公司(利都)99%的股权。
证监会指,刘违反了对荟萃负有的董事责任,原因是刘利用代名人Big Good Management Limited(Big Good)以及按其指示行事的唯一股东及董事马凯卓先生,以5,010万元收购利都,其后利都(透过Easy Time)以3.9亿元被转售予荟萃。刘从而涉嫌获得一项收益或至少部分有关收益,即Big Good为收购利都而支付的5,010万元与荟萃其后以远高于这个价格来收购利都的3.9亿元之间的差额。他亦涉嫌隐瞒了他在该等交易中的隐藏收益及/或重大利益(该计划)。
该计划令荟萃失去以远低于3.9亿元代价的价格收购Easy Time或利都的机会。
证监会亦指,钟违反了对荟萃负有的董事责任,原因是钟没有就刘、马及Big Good之间的关系作出充分的查询,也没有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若进行该计划便会导致荟萃蒙受损失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阻止荟萃以高出很多的价格收购Easy Time。
证监会进一步指,刘及钟均须为荟萃在有关该宗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公告及通函中刊发虚假声明一事负责,原因是Big Good及马并非独立第三方,有关交易并不是经公平磋商后达致,及收购条款既非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亦不公平合理,同时也不符合荟萃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基于以上情况,证监会指刘及钟于关键时间身为荟萃的董事,曾以涉及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经营或处理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导致荟萃的股东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所有资料。
备注:
1. 荟萃于2000年7月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该公司在上市前名为Intcera Inc.,在2000年6月2日更名为大陶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后在2009年4月29日更名为中邮电贸(控股)有限公司,并在2011年12月22日更改为现时的名称。荟萃主要从事服饰制造及销售。
2. 有关法律程序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证监会提出的呈请将于2019年5月6日在原讼法庭进行首次聆讯。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认为某公司的事务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任何法团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
本文翻译由外汇天眼提供,原文来自:https://www.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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