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gzn 評論摘要
rfgzn是一家香港交易商,成立於2021年,在2022、2023年有3條監管機構披露信息,客戶服務:支持中文(簡體),主要服務香港,天眼評分給rfgzn打了1.44分。
收起
缺點
-
監管狀態存疑
-
有監管機構負面信息披露
-
該交易商天眼評分較低
rfgzn疑似套牌香港 SFC金融機構的監管,rfgzn 總部位於香港,成立於2021年。 rfgzn安全嗎?
我們強烈建議您檢查兩件事:如果出現問題,您將如何受到保護以及交易商的背景是什麼。
rfgzn疑似套牌香港 SFC金融機構的監管,rfgzn 總部位於香港,成立於2021年。 rfgzn安全嗎?
我們強烈建議您檢查兩件事:如果出現問題,您將如何受到保護以及交易商的背景是什麼。
rfgzn的監管機構具體如下
在選擇外匯經紀商時,如發現有疑似套牌,疑似套牌,疑似套牌的情況,需要對其進行謹慎評估和調查。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注意的因素:
1.監管信息:投資者需要關注該經紀商是否受到正規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和規範。如果該經紀商缺乏監管信息或者得到來自未知或不可信的機構的監管,則應當考慮到潛在風險。
2.公司背景:投資者可以調查經紀商的公司註冊時間、業務穩定性、管理團隊、股東以及分支機構等,以了解其公司背景和是否有完備的資質和執照。此外,如果經紀商聲稱自己與其他大型金融公司合作或代理,投資者也要在事實上進行核實。
3.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種:投資者可以認真對比和評估該經紀商提供的外匯交易平台、交易品種、服務類型和費用等,考慮是否符合個人需要和要求。同時,如果經紀商的平台或者服務看上去過於誇張或吹噓,或者允諾大量回報而不追求投資者的風險控制,則需要思考風險。
總的來說,關注監管信息和公司背景的情況,以及謹慎評估其提供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種,是在面對疑似套牌的經紀商時需要注意的因素。避免選擇不知名的經紀商,選擇聲譽好的歷史悠久的公司進行投資,並充分了解相關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WikiFX通過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技術,實現實時監管信息監測。
本期監測到rfgzn,有3條監管機構披露的負面信息。具體如下: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披露信息3條
通過監管機構披露的信息內容與rfgzn的名称匹配進行匹配,匹配到此披露信息與rfgzn相關。
披露時間:2022-07-25
處罰原因:該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
披露詳情:
日發期貨有限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和罰款90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並處以罰款9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關鍵時間允許310名客戶使用客戶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但卻沒有對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因此,日發未能妥善評估和管理與客戶使用該等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此外,自有關監管規定於2018年4月生效以來,日發一直沒有對客戶經客戶自設系統登入自己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程序實施雙重認證(註2至4)。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沒有對客戶的資金調動進行充分的持續監察,以確保其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相符。特別是,證監會識別出存入五個客戶帳戶內的款額與有關客戶所申報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
證監會認為,日發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及《操守準則》(註5及6)。
證監會在決定對日發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日發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亦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及
日發以往曾因與打擊洗錢相關的同類缺失而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註7)。
完
備註:
日發(前稱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客戶自設系統是由第三方供應商或客戶開發及/或指定的交易軟件,以便他們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進行電子交易。
客戶自設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連接至日發的經紀自設系統。應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讓不同應用程式讀取數據並與外部軟件組件或操作系統互動。經紀自設系統是由交易所參與者或供應商開發的交易設施,以便交易所參與者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證監會於2017年10月27日發出的《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的第1.1段規定持牌法團應就客戶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登入程序實施雙重認證。有關規定於2018年4月27日生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請參閱證監會2017年4月12日的新聞稿。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7月25日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披露信息3條
通過監管機構披露的信息內容與rfgzn的名称匹配進行匹配,匹配到此披露信息與rfgzn相關。
披露時間:2017-04-12
處罰原因: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
披露詳情: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2017年4月12日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現稱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因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在處理第三者存款及轉帳時犯有下列缺失,顯示其沒有採取充分措施減低洗錢風險:
多次在執行第三者存款前沒有向客戶取得恰當的書面指示及核證第三者的身分(註2);
沒有就第三者存款作出充分查詢及就相關發現備存妥善紀錄(註3);
沒有確保第三方存款的相關審批程序行之有效;
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分的打擊洗錢培訓;及
沒有設定適當而有效的合規職能。
證監會認為,日發違反了其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防止第三者資金轉帳所牽涉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責任。有關責任包括進行適當查詢以確保第三者資金轉帳與客戶的已知合法業務相符、備存該等查詢的紀錄、有效地實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以及向職員傳達該等政策。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曾一度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將一筆款項由一名客戶的帳戶轉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的帳戶(註4)。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日發:
已在事後採取行動糾正其內部監控缺失;
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
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及
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日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監會於2003年4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出題為“有關提高商號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能力的建議監控措施及程序”的指引,當中第2段訂明,持牌法團須要求其客戶就他們與該法團之間的所有交易事宜,以書面方式發出指示(買賣指示除外)。該書面指示應附有客戶的簽署,而法團應核對該簽署是否與法團保存的有關客戶的開戶文件所載的簽署相同。凡任何指示涉及指定由第三者代表客戶行事,持牌法團應核證該指明的第三者的身分。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團須查驗及查詢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況;該等查驗及查詢的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藉以為有關當局提供協助。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3)條訂明,持牌法團不得將任何客戶款項支付予其任何僱員,但如該僱員是有關客戶,而該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
持牌法團應參閱證監會於2017年1月26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當中載列了證監會在檢視部分持牌法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時所發現的主要關注範疇。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4月12日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披露信息3條
通過監管機構披露的信息內容與rfgzn的名称匹配進行匹配,匹配到此披露信息與rfgzn相關。
披露時間:2017-04-12
處罰原因: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
披露詳情: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2017年4月12日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現稱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因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在處理第三者存款及轉帳時犯有下列缺失,顯示其沒有採取充分措施減低洗錢風險:
多次在執行第三者存款前沒有向客戶取得恰當的書面指示及核證第三者的身分(註2);
沒有就第三者存款作出充分查詢及就相關發現備存妥善紀錄(註3);
沒有確保第三方存款的相關審批程序行之有效;
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分的打擊洗錢培訓;及
沒有設定適當而有效的合規職能。
證監會認為,日發違反了其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防止第三者資金轉帳所牽涉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責任。有關責任包括進行適當查詢以確保第三者資金轉帳與客戶的已知合法業務相符、備存該等查詢的紀錄、有效地實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以及向職員傳達該等政策。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曾一度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將一筆款項由一名客戶的帳戶轉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的帳戶(註4)。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日發:
已在事後採取行動糾正其內部監控缺失;
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
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及
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日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監會於2003年4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出題為“有關提高商號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能力的建議監控措施及程序”的指引,當中第2段訂明,持牌法團須要求其客戶就他們與該法團之間的所有交易事宜,以書面方式發出指示(買賣指示除外)。該書面指示應附有客戶的簽署,而法團應核對該簽署是否與法團保存的有關客戶的開戶文件所載的簽署相同。凡任何指示涉及指定由第三者代表客戶行事,持牌法團應核證該指明的第三者的身分。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團須查驗及查詢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況;該等查驗及查詢的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藉以為有關當局提供協助。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3)條訂明,持牌法團不得將任何客戶款項支付予其任何僱員,但如該僱員是有關客戶,而該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
持牌法團應參閱證監會於2017年1月26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當中載列了證監會在檢視部分持牌法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時所發現的主要關注範疇。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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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獨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而經費主要來自交易徵費及牌照費用。證監會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致力於加強和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穩健,從而令投資者和業界的利益得到保障。","banner":"https://img.souhei.com.cn/bg/638049704309225724/FXR638049704309225724_151151.jpg_wiki-template-global","bannerV2":"https://img.souhei.com.cn/bg/638049704309225724/FXR638049704309225724_151151.jpg_wiki-template-global","code":"1562730434","country":"香港","bgColor":"#2E5299","regulatorColor":"#CBD7EE"},"DisclosureDetail":[{"CategoryName":"罰款","Reason":"該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RegId":"202211041047387016","Content":"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並處以罰款9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註1)。\n\n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關鍵時間允許310名客戶使用客戶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但卻沒有對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因此,日發未能妥善評估和管理與客戶使用該等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此外,自有關監管規定於2018年4月生效以來,日發一直沒有對客戶經客戶自設系統登入自己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程序實施雙重認證(註2至4)。\n\n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沒有對客戶的資金調動進行充分的持續監察,以確保其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相符。特別是,證監會識別出存入五個客戶帳戶內的款額與有關客戶所申報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n\n證監會認為,日發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及《操守準則》(註5及6)。\n\n證監會在決定對日發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n\n日發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亦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n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及\n日發以往曾因與打擊洗錢相關的同類缺失而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註7)。\n完\n\n備註:\n\n日發(前稱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n客戶自設系統是由第三方供應商或客戶開發及/或指定的交易軟件,以便他們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進行電子交易。\n客戶自設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連接至日發的經紀自設系統。應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讓不同應用程式讀取數據並與外部軟件組件或操作系統互動。經紀自設系統是由交易所參與者或供應商開發的交易設施,以便交易所參與者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n證監會於2017年10月27日發出的《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的第1.1段規定持牌法團應就客戶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登入程序實施雙重認證。有關規定於2018年4月27日生效。\n《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n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n請參閱證監會2017年4月12日的新聞稿。\n\n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n\n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7月25日","Title":"日發期貨有限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和罰款900萬元","category":"3","RegTime":"2022-07-25T00:00:00","RuleName":"名称匹配","Tag":{"TagName":"Sanction","Color":"#9B273A","Category":"3","Language":"en","Logo":"https://img.fx696.com/test/bg/638017088565349598/FXR638017088565349598_235021.png_wiki-template-global"},"CreateTime":"2022-11-04T10:47:39","wiki_timestamp":1658707200000},{"CategoryName":"罰款","Reason":"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RegId":"202301131002266151","Content":"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n2017年4月12日\n\n\n\n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現稱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因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n\n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在處理第三者存款及轉帳時犯有下列缺失,顯示其沒有採取充分措施減低洗錢風險:\n\n多次在執行第三者存款前沒有向客戶取得恰當的書面指示及核證第三者的身分(註2);\n沒有就第三者存款作出充分查詢及就相關發現備存妥善紀錄(註3);\n沒有確保第三方存款的相關審批程序行之有效;\n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分的打擊洗錢培訓;及\n沒有設定適當而有效的合規職能。\n證監會認為,日發違反了其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防止第三者資金轉帳所牽涉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責任。有關責任包括進行適當查詢以確保第三者資金轉帳與客戶的已知合法業務相符、備存該等查詢的紀錄、有效地實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以及向職員傳達該等政策。\n\n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曾一度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將一筆款項由一名客戶的帳戶轉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的帳戶(註4)。\n\n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日發:\n\n已在事後採取行動糾正其內部監控缺失;\n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n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及\n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n完\n\n備註:\n\n日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n證監會於2003年4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出題為“有關提高商號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能力的建議監控措施及程序”的指引,當中第2段訂明,持牌法團須要求其客戶就他們與該法團之間的所有交易事宜,以書面方式發出指示(買賣指示除外)。該書面指示應附有客戶的簽署,而法團應核對該簽署是否與法團保存的有關客戶的開戶文件所載的簽署相同。凡任何指示涉及指定由第三者代表客戶行事,持牌法團應核證該指明的第三者的身分。\n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團須查驗及查詢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況;該等查驗及查詢的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藉以為有關當局提供協助。\n《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3)條訂明,持牌法團不得將任何客戶款項支付予其任何僱員,但如該僱員是有關客戶,而該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n持牌法團應參閱證監會於2017年1月26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當中載列了證監會在檢視部分持牌法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時所發現的主要關注範疇。\n\n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n\n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4月12日","Title":"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category":"3","RegTime":"2017-04-12T00:00:00","RuleName":"名称匹配","Tag":{"TagName":"Sanction","Color":"#9B273A","Category":"3","Language":"en","Logo":"https://img.fx696.com/test/bg/638017088565349598/FXR638017088565349598_235021.png_wiki-template-global"},"CreateTime":"2023-01-13T10:02:27","wiki_timestamp":1491955200000},{"CategoryName":"罰款","Reason":"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RegId":"202301130929175860","Content":"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n2017年4月12日\n\n\n\n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現稱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因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n\n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在處理第三者存款及轉帳時犯有下列缺失,顯示其沒有採取充分措施減低洗錢風險:\n\n多次在執行第三者存款前沒有向客戶取得恰當的書面指示及核證第三者的身分(註2);\n沒有就第三者存款作出充分查詢及就相關發現備存妥善紀錄(註3);\n沒有確保第三方存款的相關審批程序行之有效;\n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分的打擊洗錢培訓;及\n沒有設定適當而有效的合規職能。\n證監會認為,日發違反了其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防止第三者資金轉帳所牽涉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責任。有關責任包括進行適當查詢以確保第三者資金轉帳與客戶的已知合法業務相符、備存該等查詢的紀錄、有效地實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以及向職員傳達該等政策。\n\n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曾一度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將一筆款項由一名客戶的帳戶轉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的帳戶(註4)。\n\n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日發:\n\n已在事後採取行動糾正其內部監控缺失;\n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n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及\n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n完\n\n備註:\n\n日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n證監會於2003年4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出題為“有關提高商號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能力的建議監控措施及程序”的指引,當中第2段訂明,持牌法團須要求其客戶就他們與該法團之間的所有交易事宜,以書面方式發出指示(買賣指示除外)。該書面指示應附有客戶的簽署,而法團應核對該簽署是否與法團保存的有關客戶的開戶文件所載的簽署相同。凡任何指示涉及指定由第三者代表客戶行事,持牌法團應核證該指明的第三者的身分。\n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團須查驗及查詢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況;該等查驗及查詢的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藉以為有關當局提供協助。\n《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3)條訂明,持牌法團不得將任何客戶款項支付予其任何僱員,但如該僱員是有關客戶,而該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n持牌法團應參閱證監會於2017年1月26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當中載列了證監會在檢視部分持牌法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時所發現的主要關注範疇。\n\n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n\n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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